第二节 法律职业的技能
( 2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其监督对象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另方面是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前者是行政权力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和控制,以防范和规制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及由此产生的权力腐败,促进依法行政;后者是行政权力系统对社会生活秩序的检查和维护,以保障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此处所指主要为前者。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另一种是专门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依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包括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对日常行政工作的监督。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以备案、审查、改变或者撤销等方式进行。至于日为常工作监督,则主要依行政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进行。
( 3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主体所进行的监督。
第一,检察机关的监督。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称检察监督。
第二,审判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亦称审判监督,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法院系统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执法、司法、守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一、法律职业的语言技能
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这些话语由专业词汇构成,形成专业领域,进而形成专业屏障。法律职业的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中的术语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制定法规定的法律术语,一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 大众话语具有情绪化、常识化的特点,而职业话语则具有理性化、专业化的特点。 法律职业的语言特征就是法律人才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术语和法学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二、法律职业的思维
法律人的职业思维是重要的职业技能之一,它不同于大众思维。除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的特点之外,还包括以下特点:
(一) 通过程序进行思考
法律程序的自治,要求法律人只在程序内进行思考和判断。
(二)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四)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三、法律职业的知识
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知识,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制定法中的关于规则的知识,另一部分是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
四、法律职业的技术
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
1 、法律解释技术是指法律职业运用专门的多种方法来阐释法律文本及规则,甚至包括按照法律规则或原则来解释法律现象。
2 、法律推理技术是关于法律依据选择与适用的一种基本方法和技术,法律推理的实质意义不仅仅是一种方法,而是为了论证法律裁决的理由。
3 、法律程序技术是指法律程序的组织、展开和运用的技术。
4 、证据运用技术是指掌握证据的原理、特性和规律,运用证据法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并在程序中证明案件的真实的各种方法。
5 、法庭辩论技术是指律师在程序中综合运用法律专业语言词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辩论的技术。
6 、法律文书制作技术是司法官制作司法裁判文书、律师制作业务文书、诉状等法律文书的重要技术。对于司法官而言,文书的制作具有一定的原理,也具有一定的技术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