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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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职业制度

    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职、待遇、惩戒、机构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法律教育制度
    法律职业的培养制度,即法律教育制度。它既是一国高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又是法律职业制度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两者关系的某些规律:
    第一,没有法律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
    第二,法律教育训练了法律职业特殊的职业素养。
    第三,法律职业一定程度上引导法律教育的方向。
    第四,法律职业能够促进法律教育。

    二、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
     从法官考试与培训来看,初任法官一般都必须经过国家考试,有的还要经过实习或者培训后才能任职。报考条件和考试程序十分严格,采取公开竞争、机会均等、择优录用的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法官知识的更新、审判艺术和技巧的训练。

    三、法律职业任职制度
     法律职业任职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性,对法律职业的任职条件与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四、法律职业待遇制度
    法律职业待遇制度主要反映在法官待遇方面。为了达到稳定法官职业的目的,一些国家实行终身制和高薪制。法官的任期制度有终身制和任期制两种,所谓终身制是指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职务,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将其免职。所谓任期制是指法官任职有一定的期限。高薪制也是法官职业稳定的重要措施,一般都有专门的工资系列,工资标准较普通公务员优厚。这样规定的理由一般是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把优秀的法律人吸引到法院来,并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五、法律职业机构
     法律职业机构,即法律机构,也是社会分工和进步的产物。在我国,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海事案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职业机构。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决定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监督审判活动、监督裁判及其执行,也是我国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职业机构。我国的律师职业机构分为律师工作机构和律师组织。律师工作机构主要是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我国律师事业发展迅速,在原有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管理体制基础上,从少数试点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发展到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在部分城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机构。我国的律师组织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 1986 年,是唯一的全国性律师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