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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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职业的伦理

    一、法律职业伦理概述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它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自从人类产生法律职业以来,就存在了相应的法律职业道德。
     二、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律师对当事人。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勤奋工作,讲究效率,职业道德要求律师不得与当事人进行商业交易,比如获得案情材料的作品权和传播权,不得利用(与此代理有关的)案情从事不利于当事人的活动;不得就所托事宜接受对方当事人报酬,或约定、要求利益;不接受与正在办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不得收受礼品(包括律师家属);不应当同当事人订立协议 —— 以限制自己因职业过错引起的责任;保守当事人秘密;不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诚恳,不得假装有把握;不得接受自己一窍不通的诉讼案件。不接受目的与手段不正当案件,如报复性诉讼;律师的报酬应当适度,应比照相关规定,根据争议标的、案件难易程度来确定;对贫困者、窘迫者从低收取;不得以广告形式招徕业务,禁止律师登门寻找或怂恿委托人的活动。
    第二,律师对法官。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律,即使是在与法官的非职务性接触中也应当如此,但应不卑不屈,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尊严。
    第三,律师对同行。不做任何有损于律师职业的事;尊重同行,因为律师们拥有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誓言;必须以正派、正直和认真的态度处理好与同行的关系:律师应当公平地对待对方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对方取得证据;不以不正当方法招睐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取其他律师已承办的案件;不对对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诽谤同行;非经对方当事人律师同意,不得擅自与对方当事人交涉,特殊情况例外;不得以提供好处的办法引诱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不得违背习惯或信义原则而使对方律师陷入不利状态;因共同代理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律师之间的通信原则是秘密的,应当为同行保密;除非是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并且律师已合法代理了委托的案件。
    第四,律师的其他职业伦理。包括:不应当通过给予他人有价物品的方式推销其法律服务;如果律师知道法官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向有权机关报告;律师除学位或专业外,不得将自己的原职业等与宣传有关的事项记载在名片和广告上;不得从“以介绍案件为业者”手中接受委托;不得利用上述人员或让他们利用律师自己;律师不得转让诉讼标的、制造事端或其他类似的行为;非经律师管理机构同意,不得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充当雇员;不得兼营与自由独立不相容的职业。

    三、司法官职业道德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现结合各国对司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以及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原理,我们把司法官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概括如下:
    第一,忠实于法律。
    第二,尊重律师。
    第三,中立地对待当事人。
    第四,司法官社会性活动中的职业道德。
    四、法律职业信仰
    在法律职业伦理方面,还包括职业信仰。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也就形成了一种职业信仰,它成为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其表现形态有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等。法律职业信仰的内容包括:规则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权力控制、善法之治等等。法律职业者或法律家是法律机器的操作者,是社会秩序有效运作机制的维护者,更是法治精神与法治文明的传播者。
    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是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它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自从人类产生法律职业以来,就存在了相应的法律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