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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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与发达的法律制度相适应,罗马法学十分繁荣。罗马法学家不仅提出和解决了许多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和方法问题,而且引入希腊人的自然法概念来论证罗马法的神圣性和广泛适用性。罗马法学对其后的西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灰暗的时期。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的地位。“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中世纪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哲学、政治学、法学都合并到神学中,使之成为神学中的科目。”因此,独立的法学消失了。但这不意味着法学思想的消失。事实上,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阿奎那通过把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法律思想揉合在神学中,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到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当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
    自 13 、 14 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一批出身于新兴中产阶级的思想家把君主(而不是上帝)或人性(而不是神性)看作国家和法律的基础,使法律和法学从天国回到了人间。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
    17 世纪开始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大规模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更是需要法学。从此,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兴起,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自然法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自然法学派不仅起着宣传、推动革命的历史作用,而且对于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建立起着论证和促进作用。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制的模式主要是由他们设计的。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主义等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由他们提出的。
    从 18 世纪末,欧洲大陆陆续出现了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的分析法学派。
    20 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加剧,旧的利益结构被打破,新的利益结构开始形成,有关劳资、福利、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相继出现,法的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要求新的理论,在这种种因素的推动下,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的社会法学派问世。与此同时,以继承和发展黑格尔的法学理论为特征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和以继承康德的法学理论为特征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开始在德意等国传播。在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中,一部分法学家为正在出现的法西斯主义起到了理论论证、辩护、参与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和全球战争使学者们的注意力转向经济、战争和其他社会问题上,同时由于战争期间各国政府加强了对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的控制或限制,使得西方法学处于“休眠状态”。但是,自 50 年代中期,由于一系列重大的政治争论和学术争论的推动,西方法学开始振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出现了西方法学史上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