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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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中国法学的历史

    中国历史悠久,拥有丰富的法律文化遗产。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学研究就很兴盛,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其后历代都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但是,直到本世纪,法学始终被包围在封建主义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之中,独立的法理学更是无从谈起。
     从发展阶段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法学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夏、商、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清末至中华民国。
    根据古籍记载,夏、商、西周时代已有不少关于法律的论述,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当时各种学说、学派层出不穷,构成了百花竞放的繁荣景象。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
    经过战国时期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中国古代法学非常昌盛。但是,这种局面随着秦朝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出现而终止。到了汉代,由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学在所有思想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也垄断了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学领域。法学开始成为儒学伦理学的附庸。汉以后的儒家思想是以儒学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儒法合流,在德主刑辅的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
    从汉代起,在法学领域出现了通常所说的“律学”(亦称为“刑名律学”、“注释律学”),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释法与尊经的界限、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例之间的关系;还有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以及诉讼和狱理等。
    三国魏明帝时曾设律博士,专门传授律学,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了法学昌明的景象。律博士官制一直延续到宋代。宋代王安石从“立法善于天下则天下治”的认识出发,锐意进行改革变法,大力提倡律学,但遭到保守势力的反对,未能实行,从此律学不振,法学萧条。
    在长期的封建社会,律学是正统的法学,是法学的代表。但不是唯一的法学,除律学之外,还有各种风格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和价值取向不同的法律思想。特别是明末以后进步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研究对律学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1840 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当时的爱国人士都有变法图强的要求。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行改革。
    其后,在国民党政权的统治下,官方的法学理论承袭封建的法律观点,移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为国民党的政治统治和法律制裁提供理论依据。与此同时,进步法学不顾反动势力的压制和禁止,高举科学、民主、人权和法治的旗帜,揭露和批判封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参与推翻国民党反动政权的伟大斗争。在法学教育方面,广泛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教育体制,出现正规化趋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结束了剥削阶级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也结束了二千多年的封建主义法学和国民党的半封建地主、半资产阶级的法学,取而代之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从此,中国法学走向了人民的、科学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