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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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渊源

四、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同上述现代国家具有普适性的法的渊源,在内容上是一致的。按它们在法治实际生活中的地位,亦可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类。

(一)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
    1. 立法
    立法是各国最直接的法的渊源。
    2. 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这种法的渊源主要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等。
    3. 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这类法的渊源在法的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在不同国情之下,往往有较大差别。在当代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属于法的渊源的范围,是无所疑问的。
    4.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这在当今时代也是具有普适性的法的渊源。
    5. 国际法
    国际法作为一国的法的渊源,既包括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该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
    1. 习惯
    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
    2.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这也是具有普适性的法的渊源。
    3. 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这些由民间社会形成的规则一经融入法律规则之中,便使法获得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生活根基。
    4. 外国法
    如同国际法在当代中国日益成为重要法的渊源一样,外国法在现今中国,亦应成为一种法的渊源。
    5. 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
    学说也是古今法的渊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