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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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这一概念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任何法都有一定的表现形态,一国的不同法的形式构成该国法的形式体系。这一体系中不同法的形式之间的关系,凝结着一国现实的政治体制尤其是法律体制的状况,是一个现实的制度现象。法同其他事物一样,也有内容和形式两方面。法的内容,一指法的阶级本质,一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规定了什么内容。法的形式则指法的内容的组织形式。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另一方面,在有的情况下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又是复杂的,具有相同本质和内容的法往往有不同表现形式。同一种法的形式往往也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的形式既为资本主义法采用,也为社会主义法采用。法的形式问题有重要价值。首先,法的形式是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不是所有的社会规范都是法,只有具备法的形式的社会规范才是法。

    二、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界分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都属于一国法律制度的前提性和基础性要素,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关联,以至为许多人视为同一事物。然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确是两种现象或范畴。
    通常,人们所说的法的形式也就是法的渊源,所说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形式,究竟是使用法的形式还是法的渊源,几乎完全由人们依据自己的习好而自便。很显然,今日中国学界对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认知和界分,仍然有待觉悟。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中国法的形式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自古以来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的形式的传统。现时期成文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或尤为重要的地位。不成文法是中国法的形式的补充。现时期作为中国法的形式补充存在的,主要是政策、习惯、判例。

(一)宪法
     宪法既是法的形式概念,也是法的体系概念。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二)法律
     这里所谓法律是指作为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法律,不是各种法的总称。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的形式体系中的二级大法。法律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依据或基础,后两者不得违反它,否则无效。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又具有不可或缺作用的基础性法的形式。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