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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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的形式

(六)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不仅包括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也包括国际法主体间形成的宪章、公约、盟约、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换文、公报、联合宣言、最后决议书等。

(八)其他法的形式
     除上述法的形式外,在中国还有这样几种成文的法的形式:一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二是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是有关机关授权别的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以成文法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法的形式的总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的形式范围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实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就要坚持:第一,只能由相应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权限制定;第二,其法的效力和地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应有明确规定;第三,应有专有名称;第四,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应简练明确,法律术语应严谨、规范、统一。为有效实现这些要求,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这些要求法定化。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学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 .法的清理
    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2 .法的汇编
    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其特点是:一般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而是对现存法进行汇集和技术处理或外部加工,是立法的辅助性工作,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3 .法的编纂
    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应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原有法中已过时的或其他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和立法中的矛盾、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