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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完善
  中国虽然在古代就有银钱业的发展,货币起源更可追溯至 4000 年前,但现代意义上的银行在中国却出现较晚,中央银行制度的萌芽也只能追溯到 20 世纪初。 1904 年由户部奏准清政府设立户部银行,为官商合办, 1905 年 8 月在北京开业, 1908 年 7 月更名为大清银行。 1912 年中华民国成立,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继续行使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 1927 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制定了《中央银行条例》,于 1928 年 11 月新成立了中央银行,总行设在上海,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新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于 1948 年 12 月 1 日 在原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石家庄建立。 1949 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迁至北京。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的 50 多年中,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至 1978 年底以前,全国实际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
  2.1979 年至 1983 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双重职能开始逐步剥离,中央银行的职能逐步增强。这期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推进,中国的银行体系也加大了调整,先后恢复、分设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96 年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 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银行的机构与业务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并成立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经营性业务逐步减少,开始了向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过渡。
  3. 1984 年1 月1 日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工商信贷、城乡储蓄等非中央银行业务划归工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从双重职能转变为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1986 年1 月7 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能。 1995 年3 月18 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这也是新中国第一部金融大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正式形成并进入法制化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