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 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
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大致有三种情况:
1. 按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
这种设置方法是根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和中央银行业务量的大小,视实际需要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与行政区划不一致。经济区域的划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地域关系; (2) 经济、金融联系的密切程度; (3) 历史传统; (4) 业务量。分支机构一般都设立在该区域内的经济金融中心,机构规模的大小视实际需要而定。
目前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都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的。美国 12 家联邦储备银行虽然不是联邦储备理事会的下属分支机构,但作为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按照经济区域成立的。美国 12 家联邦储备银行分别设在纽约、波士顿、费城、克里弗兰、里奇蒙、亚特兰大、芝加哥、圣路易斯、明尼波里、康萨斯城、达拉斯、旧金山。英格兰银行的分支机构也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的,目前在 5 个中心城市设立了区域分行,在 3 个城市设立了代理处。
2. 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
在这种设置方式下,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设置与国家的行政区划相一致,逐级设置分行或支行。分支机构规模的大小与其所在的行政区的级别相关,而与业务量的关系不大。这种设置方式一般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前苏联及其他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基本上都是采取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的方式。中国人民银行在 1998 年以前也是采取这种设置方式:总行设在首都北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经济特区和国家确定计划单列的重点城市,设立一级分行;在省辖地区和市设立二级分行;在全国的县一级设立支行。总、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
3. 以经济区域为主、兼顾行政区划设置分行机构。
这种设置方式一般是按经济区域设置分行,而分行之下的机构设置则考虑行政区划并尽量与行政区划相一致。日本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基本上是这种模式。日本银行把全国 47 个都、道、府、县划分为 33 个业务区,每区设立一个分行,分行所在的中心城市也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同时还设有 12 个办事处。分行以下机构的设立则更多得考虑行政区划。德国、意大利、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国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在依据经济区域的同时,也都考虑了行政区划这一因素。
相关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8 年底在分支机构设置上进行了重大改革 ,撤消了省级分行,按经济区域设立了 9 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它们是: 天津分行 ( 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 ; 沈阳分行 ( 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 ) ; 上海分行 ( 管辖上海、浙江、福建 ) ; 南京分行 ( 管辖江苏、安徽 ) ; 济南分行 ( 管辖山东、河南 ) ; 武汉分行 ( 管辖江西、湖北、湖南 ) ; 广州分行 ( 管辖广东、广西、海南 ) ; 成都分行 ( 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 ; 西安分行 ( 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同时撤消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在这两个直辖市设立总行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在撤消省级分行、设立 9 大经济区域分行之后,在不设分行的省会城市设立中心支行,经济特区和国家确定的计划单列市的分行该设为中心支行,原在省辖地区和市设立的二级分行也改设为中心支行,县级支行仍然保留。所以,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行是按照经济区域设置的,而中心支行和支行则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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