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保险的法律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
学理定义: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分散风险而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为满足其成员损失填补的需要,而为的商业行为。
(一)共同团体
(二)危险
(三)同一性
(四)补偿的需要性
(五)有偿性
(六)独立的法律上的请求权
二、保险的性质
(一)损失说
1.损失赔偿说
2.损失分担说
3.风险转嫁说
(二)非损失说
1.技术说
2.欲望满足说
3.共同财产准备说
4.相互金融机关说
(三)二元说
1.否定人身保险说
2.择一说
(四)保险性质的学说在立法上的运用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
(一)保险与储蓄
(二)保险与赌博
(三)保险与保证
(四)保险与共同海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