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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法律性质

  二、甄别保险利益的标准

  我国在立法上规定人身保险利益的评判标准方面,既强调“利益主义”,也在某些情形下实行利益与同意相结合。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同样无例外的约束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以自己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无疑具有保险利益,若投保人以他人身体或者生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无保险利益的,所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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