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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除应订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的交纳与保险金的给付等基本事项外,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单上还往往订有以下常见条款。

  一、不可争议条款

  不可争议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两年后不否定条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生效2年后不得行使的合同约定。

  二、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交纳保费达2年的,投保人请求退保时,保险单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的条款。

  三、垫付保险费条款

  垫付保险费条款,又称“自动垫交保费条款”。系指投保人如果在宽限期内为未交付保险费,除非投保人有相反的声明,保险人得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扣除一定金额用以抵交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垫交数额达到保险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若投保人届时仍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的一种合同约定。

  四、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又称“保单质借条款”或“保单质押贷款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费交付满一定期间具有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凭保险单上现金价值为质向保险人申请贷款,其贷款的数额连同利息不得超过该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若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五、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一定期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经过法定期间后自杀的,保险人则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一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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