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健康保险合同
一、涵义
健康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疾病、分娩以及由此所致的支出、残废或死亡时,负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
其特征如下:
(一)健康保险合同的承保危险具有综合性
健康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所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因疾病、分娩所致伤残、死亡等,而不是单一的危险。
(二)健康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
(三)被保险人的资格受到一定限制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
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
疾病,系发自身体本身内部或外部,逐渐形成的反生理或反心理的客观状态。疾病的原因来自身体内部或来自身体外部,须经过致病因素的相当时间酝酿而逐渐形成。而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来自自身身体以外,具有偶发性、剧烈性的结果反应不同。疾病以后天发生的为限,若先天性的盲、聋或哑等则非在承保之列。
疾病具有偶然性,人随年龄增长,身体器官自然老化系事理所必然,非健康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疾病。
分娩系指胎儿脱离母体。分娩作为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只有女性才能作为被保险人。分娩不以活产为限,死产或流产亦属之。
因疾病、分娩致残、致死,即包括因疾病致残;因疾病致死;因分娩致残;因分娩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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