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第二节 
保险业法的意义
一、保险业法的含义与性质
保险业法立法模式
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业监督法,指对保险企业以及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分为广狭两义。狭义的保险业法,指规定国家对保险业的组织、经营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专门法律;广义的保险业法指除了保险业的专门法律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保险业法的体例
(一)综观各国保险业法的立法实践,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
1.采用单行法的形式独立制定保险业法。
2.保险业法纳入保险法典或商法典。
3.以单行的保险业法或保险法为主,同时以其他调整保险业的单行规定为补充的模式。
(二)我国保险业法的体系
我国《保险法》是一部综合性保险法典,它集保险合同法及保险业法于一体。
三、保险业法的内容
保险业法的内容取决于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1.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2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3.保险企业内部的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4.国家在监督管理保险中介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包括下述内容:
1.关于保险企业组织的法律制度
2.保险经营规则法律制度
3.保险中介人的法律制度
4.监管机构的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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