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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法的流变

  一、形成

  保险业法即保险监管法。

  保险监管始于16世纪后半期。此前,无论是保险公司的设立,还是保险合同的缔结,皆依自由竞争的原则进行,国家不强行干预。
  最早建立保险监管制度的国家是保险业最先发展起来的英国。1575年英国成立了保险商会。当时的英国政府要求海上保险单必须向该商会办理登记。这是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开端。
  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保险监管法规也在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英国是保险立法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有些国家按保险监管的不同内容分别立法,构成保险监管法体系,如英国、日本等;有些国家则将保险监管法与保险合同法合并立法,如美国的纽约州、中国等。
  我国保险监督法的制定较晚,但发展较快。为适应保险业恢复初期和发展需要,我国于1985年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保险业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虽然该法是一部将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合二为一的法律,但对保险监管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

  二、发展

  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授权给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使之专司保险监管之责。这种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
  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另一进步体现在保险监管法规的不断完善。在这一方面比较先进的国家是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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