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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Y1(企业,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被告)分别同Y2——Y10(9家生命保险公司,保险人,被告,以下简称为“Y2等”)签订了以该企业职工为被保险人,以企业为保险金受益人的团体生命保险合同。保险费由Y1负担。Y1加入保险的目的是,一方面是当企业职工发生意外时,企业可以通过取得保险金,来减轻企业支付给遗属职工退职金以及抚恤金而产生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一部分的保险金来填补企业的损失。Y1在加入保险时,向企业职工做过说明,取得同意后,统一由Y1办理了投保的手续。在上述保险的有效期间内,A(企业职工,被保险人,诉外人)因病身故。Y1为了向Y2等请求支付A的死亡保险金,要求X(A)的妻子,原告)填写文件时,遭到X的拒绝。X向Y1提出,Y2等支付给Y1的保险金是归属于X的,请求Y1将保险金的受益权交还给X。遭到了Y1的拒绝。为此,X遂向名古屋地方裁判所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保险金的归属。名古屋地方裁判所审理以后,认可了X的大部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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