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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订立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合同权利,负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法上,应注意保险合同主体与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有不同指称的范畴。保险合同关系人指虽非保险合同主体,但因保险合同的订立而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消灭的过程中,尚涉及保险辅助人,指非保险合同主体,亦非保险合同关系人,但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估人等。

  一、保险人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合同约定有权收取保险费,并负担危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经营保险的组织。
   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7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二、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向保险人发出投保请求,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我国《保险法》第10条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的法律特征在于:
  1.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缔约人。
  2.投保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3.投保人依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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