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学界对于该种认识并无疑义,有争议的是该共同指向的对象为何物。
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保险合同的客体的保险标的说,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利益,而是保险标的,即作为保险对象的物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其二,保险合同客体的给付行为说,认为保险合同既然是一种债,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行为,因此,保险合同的客体亦应是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上利益提供保障的给付行为。
其三,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标的与给付统一体说,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应是保险标的与给付行为的统一体,是体现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行为。其四,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主张保险合同的客体既非保险标的本身,亦非给付行为,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体现于该标的之上的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标的说
按保险合同的客体的保险标的说认为,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为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三、保险合同的客体的给付行为说
保险合同客体的给付行为说认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约定的保险保障行为。
四、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
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主张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又是通过与他有利害关系的保险标的体现出来。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如果没有具体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将无所依附;反过来,如果不将保险标的放在保险关系中,不与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联系,它也就不成其为保险标的。由此可见,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既不能因二者有联系而相互混淆,又不能因二者有区别而否定其 关联性。保险标的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因为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受损失,而只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于该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不受损失。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法律上的客体与自然界的客体不能完全对应,只有与人存在利益关系,才有纳入法律的视野之内,成为法律的关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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