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保险合同依其本质为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的双务合同,在此分析其义务即为对方权利的澄明,而无须另论其权利。
一、保险人的先合同义务——说明义务
(一)说明义务的概念及根据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须对合同内容作确定的解释和澄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内容。
(二)说明义务的性质
(三)与告知义务的区别
(四)说明义务的内容
(五)说明的时间和方法
(六)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一)陆续到期保险费未交付的通知
(二)保险标的一部受损失的终止合同通知
(三)行使保险标的的勘查权而终止合同的通知
三、保险人在危险减少时,有减少保险费的义务
四、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保险给付义务——危险承担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人有权取得保险费,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相对的是保险人有危险承担的义务,该危险承担的主给付义务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危险发生之前,一个是危险发生之后,潜在的危险承担义务显现为保险金给付义务。从各国保险法的合同法的发展过程来看,其附随义务又逐渐扩大的趋势。
(一)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
1.基本危险
危险,系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的事故所致的损失。
2.特约危险
五、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保险给付义务——保险金给付义务
(一)保险金给付范围
(二)给付保险金的期限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三)保险金的先予给付
六、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其他保险给付义务
(一)承担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1.承担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的涵义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基于保险产生的基本义务,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除了承担基本义务以外,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承担支付必要合理费用的义务。
2.保险人施救费用给付义务的要件
3.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的限额
(二)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七、保险人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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