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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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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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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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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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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并非立法上的概念,而是法学家理论抽象的结果。某甲生了一个儿子,某乙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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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签订了一份合同,某丙发表了一篇论文,某丁打伤了他的邻居,诸如此类的事情在市民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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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每日每时都在不计其数地发生,不管他们是否知道他们的行为受到民法的管辖或调整。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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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他们的行为正是在缔结或参与或引发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事实意义上的民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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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法学家和立法者将这些循环往复不断发生的事实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总结,加以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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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以法律文字进行表述,制定出法律规范,公之于众,供市民社会的主体一体遵循,这种被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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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抽象出来的法律关系被设计成一种模型,这便是规范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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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体系而言,是以规范意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本线索构建的,民法学的主要内容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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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中心而展开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一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合伙制度;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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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内容一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由此勾勒出民法的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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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轮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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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之于其他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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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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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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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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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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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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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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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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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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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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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人格的确定,应依据以下条件:其一,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者应有自身的独立性;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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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赋予主体独立法律人格,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其三,赋予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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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成员应利多弊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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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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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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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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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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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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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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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和消灭的。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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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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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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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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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