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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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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能力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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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指的能力,是指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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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地位与资格是由法律所赋予的。确切的讲,它是法律认可和赋予法律主体胜任某项活动的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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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条件,是一种法律主体本身所蕴含的,等待具体实现的可能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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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能力在民法上就表现为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责任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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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其中,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人”所具有的“静”的能为,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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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责任能力,是关于“人”的活动的“动”的能力。必须注意的是,法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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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属于强行法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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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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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事权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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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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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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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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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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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作为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无此法律资格即不得作为民事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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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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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民事权利与特别民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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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可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民事权利能为:泛指参加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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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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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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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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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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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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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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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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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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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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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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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理智地进行民事话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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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有二:一是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人,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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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交易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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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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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人的不问的本质的理解,决定了关于法人民事能力的不同观点。比如,如果持法人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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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说.法人当然既无行为能力,也无责任能力可言;如果持法人否定说,法人不仅无行为能力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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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总之也无权利能力而言。相反,如果持法人实在说,则应当认同法人同自然人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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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民事能力,其小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我国民法通则采法人实在说,因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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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民事能力问题一般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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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学界对此所持观点渐趋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