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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能力
  一 、民事能力的意义
 
法律上所指的能力,是指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这
  种地位与资格是由法律所赋予的。确切的讲,它是法律认可和赋予法律主体胜任某项活动的主观
  性条件,是一种法律主体本身所蕴含的,等待具体实现的可能范围。
    这种能力在民法上就表现为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责任能
  力。其中,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人”所具有的“静”的能为,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
  事责任能力,是关于“人”的活动的“动”的能力。必须注意的是,法律关于民事权利能力、民
  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属于强行法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思予以排除或
  变更。
  二 、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
  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资格,无此法律资格即不得作为民事主
  体,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一般民事权利与特别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可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民事权利能为:泛指参加一般
  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
  三 、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
  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
  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
  有意思能力。
 
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理智地进行民事话功。
 
民法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目的有二:一是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人,二是
  维护交易秩序。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法人的不问的本质的理解,决定了关于法人民事能力的不同观点。比如,如果持法人拟
  制说.法人当然既无行为能力,也无责任能力可言;如果持法人否定说,法人不仅无行为能力和
  责任能力,总之也无权利能力而言。相反,如果持法人实在说,则应当认同法人同自然人一样,
  只有民事能力,其小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我国民法通则采法人实在说,因此,法
  人的民事能力问题一般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问题,学界对此所持观点渐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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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