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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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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义务的概念、特征和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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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对立统一的范畴,二者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义务是民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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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的当事人—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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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义务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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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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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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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约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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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义务的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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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义务是以不利益为内容的法律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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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义务不是对于负担者人格的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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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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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义务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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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内容为义务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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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义务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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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与权利一样,也有自己的体系。由于义务对应于权利,因此,权利据以划分的标准,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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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适用于义务。我们可以根据同样的标准把义务分为财产义务、人身义务与知识产权义务;绝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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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和相对义务;—次义务和二次义务;主义务、从义务与附随义务,对应于一般权利的尊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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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与对应于请求权的给付义务,等等。对于这些义务类型,从其相对应的权利就能得到理解,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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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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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义务也有不同于权利的划分方式,即可以把义务分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凡应当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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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积极行为的,是积极义务。例如给付货物、交付工作成果等。则应当实施消极行为亦即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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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则是消极义务。消极义务义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应于一般权利的尊重义务,即不实施妨碍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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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侵犯行为的义务;二是对应于请求权而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例如依约在一定时间不喧哗、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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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琴唱歌。或者不经营某种营业,等等。义务范畴,在债务上体现得最集中、也最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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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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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形成对立统一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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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立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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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互相对立。权利不是义务,义务也不是权利。权利与义务互相依存。有权利必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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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有义务也必有权利。权利靠义务辅佐达成。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相反,义务不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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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利就无从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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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属权利也属义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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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特别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亲权和监护权,虽然名为权利,但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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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都是义务。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教育、管束、照顾和保护,这些行为既是行使权利,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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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既属权利又属义务的情况可以认为属于权限,即体现享有人的利益,从而接近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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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种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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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对应义务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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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形成权是没有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对于形成权来说,不存在任何人负担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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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然而,如果把义务的内容理解为尊重,那么似乎也可以认为有义务与之对应。不过,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