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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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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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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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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依民法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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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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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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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性质不同。民事义务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而发生,当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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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体负担某种民事义务时,他并未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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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法律效果,当民事主体承担某种民事责任时,即意味着他已处于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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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条件不同。民事义务的发生条件是民事合法行为(包括合法的表意行为与事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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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和某种适法的事实状态,即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民事责任的发生条件则是民事主体实施了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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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其依法负担的民事义务的民事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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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拘束力不同。义务为“当为”,其法律的拘束力表现为如果民事主体不自觉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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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义务,将受法律的强制和制裁。但是对义务负担者而言,这种强制或制裁还只是一种潜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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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如果民事主体自觉履行其义务,则可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而责任作为违法行为的法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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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法律的强制和制裁则已经现实地落在了责任承担者的头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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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有所不同。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虽然都是为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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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他人利益而负担,但是对负担者本人而言,其是否受有不利益及不利益的程度则有所不同。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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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义务,除债务外,其负担对负担者而言并非不利,债务之负担就广义之债而言,这种不利益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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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对方获得利益之对价,也并非真正不利益,而民事责任作为对民事违法者的法律制裁,则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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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使其承担者遭受不利益,包括财产上的不利益(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人身的不利益(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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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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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的范围不同。任何民事主体都要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义务。而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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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则不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要承担的。只要民事主体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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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履行其负担的民事义务,不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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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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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弄清责任与义务之区别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弄清责任与义务的的密切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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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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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给付义务形式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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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责任”或“责任”的其他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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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和单行民商法律对“民事责任”这一概念,除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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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加以使用外,有时也在其他意义上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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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某种法律效果之“归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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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实际意思是,企业法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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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所进行的经营活动的法律效果,包括取得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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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义务或责任,均归属于企业法人。再如《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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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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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也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取得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均归属于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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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