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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履行债务的“担保”。例如,我国担保法所称保证人的“责任”,实际上并非指违
  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是指保证人对主债务履行的担保,即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担的担保主债务
  履行的保证债务。
 
  (三)指保证债务履行的“财产”。如民法所称“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限责
  任”是指仅以主体的特定范围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例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意味着股东仅以其出资的财产作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保证,而
  不以其他财产作为公司履行债务的保证。而“无限责任”,则是指以主体的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
  务的保证,例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意味着合伙人不仅要以
  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合伙企业清偿债务的保证,还要以其未投入合伙企业的其他财产作为
  合伙企业清偿债务的保证。
 
民事主体原则上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保证,即对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只负有限
  责任的债务,即仅以特定范围的财产作为清偿保证的债务,仅限于个别特殊债务。除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也仅以继承的遗产为
  限负有限清偿责任。
 
(四)作“负责”解。例如民法所称“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实际上是指多数债务人
  对债务清偿之“负责”范围。所谓“按份责任”,是指每个债务人都只对自己的债务份额负责清
  偿,不负责清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份额。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债务人都要对债务之全部
  清偿负责,其负责清偿的范围是债务之全部,而不是债务之某一部分。
 
在上述场合债用“责任”或“民事责任”之概念时,“责任”或“民事责任”均已失去了其
  应有之法律意义,与民法通则第六章所称“民事责任”有所不同。人们之所以不顾“民事责任”
  或“责任”应有的法律含义如此随心所欲地使用“责任”或“民事责任”之概念,完全在于行文
  的方便。因此我们在阅读法律条文或法律著作时,不能固守“责任”或“民事责任”应有的法律
  含义,应区别不同场合作不同的理解。
  五、民事责任的本质
    现代民法上的民事责任,本质上是—种特别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特殊性表现在:
 
  (一) 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债,其发生并非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而是出于民法上
  民事责任制度的直接规定,其目的不在于经济流转即实现财产的转让和劳务的提供,而在于保障
  民事义务的实现。
 
(二)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债,必须以有效的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这种法律义务可
  以是合同的约定,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义务,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有义务即有责任,无义务即无责任。
 
(三)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债,以义务的履行为停止条件。此条件成就前,责任关系虽
  已存在但未生效,即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若义务人能正确履行义务,即权利人之权利能完全实
  现,则此责任关系终不生效。而一旦条件成就,即义务人违反义务时,则此责任关系发生效力。
 
(四)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别的债,其内容与普通债不同,为赋予权利人法律上的效力,使
  其能强制义务人为特定的行为,包括:实际履行义务,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行为,恢复财产原
  状,赔礼道歉,恢复权利人名誉,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此特定行为,在权利人方面为特
  别请求权,在义务人方面为强制性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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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