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民事权利 |
|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本质 |
|
(一)概念:民事权利,是民法规范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上述定义说 |
|
明,权利就其功能而言,是当事人实现法律上利益的工具;就其内容而言,则是法律容许的行为 |
|
范围;而就其效力来源而言,却是法律之力。 |
|
(二)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
|
自19世纪以来,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学说纷呈。如意思说利益说、自由说、法力说等,甚 |
|
至有权利否认说。其中,根本否认权利存在者,过于极端,很难令人信服,肯定权利的诸种代表 |
|
学说主要有: |
|
1 利益说。此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德国法学家耶林是其代表人物。他认 |
|
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生活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因此权利无非是法律保护的 |
|
利益。对于此说的批评是认为它将权利与权利所保护的利益混为一谈。 |
|
2 力量说。此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支配力,尤其是对于相对人的支配 |
|
力。此说又细分为两说:观点一为意思力量说。此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确认的意思自由和 |
|
意思支配力。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和贝恩哈持·温特赛特是其代表。 |
|
利益说和力量说,其实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于权利本质所作的说明,二者各有千秋。利益说重 |
|
在揭示权利的目的,力量说则重在解说权利独具的作用。利益说在说明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
|
的本质时,有其所长;而力量说在说明请求权时,则更具说服力。其实,还应当从法律对不同利 |
|
益关系的调整方式上去求解。对于静态关系,法律直接确认利益的归属。反映这种调整方式的权 |
|
利,自然富于利益色彩。相反,对于动态利益关系,则通过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 |
|
去设定权利。这类利益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给付予以配合,反映这类利益的请求权,作为法律 |
|
之力的特点自然比较突出。因此,我们认为,意思说和力量说如果相互结合起来,当能更全面地 |
|
揭示权利的本质。 |
|
(三)权限与权能 |
|
与民事权利相近的法律概念有权限和权能。 |
|
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它更接近于资格,但尚未达到权利的程度。 |
|
一般说来,权限与权限人的利益无关,例如代理权限、代表权限即如此。但是,社员权和董事 |
|
权,则与权限人的利益有关。这个类型的权限,事实上已经接近权利的性质了。 |
|
2、权能:是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是权利的内容。例如所有权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
|
等权能为内容,债权则具有给付请求、给付保有和执行等项权能。 |
|
二、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
|
(一)权利的取得 |
|
所谓权利取得,指某项权利归属于某个(某几个)当事人的情形。权利取得的样态: |
|
1 、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而取得权利的情形。这种情况是权利的绝对发 |
|
生。例如依先占而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及依原物所有权而取得孳息物的所有权。甲新建房屋(原 |
|
始取得所有权),乙购买之(原始取得债权)。 |
|
2、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由前手权利人取得既存权利的情形。继受取得属于权利的 |
|
相对发生。继受取得可作如下划分: |
|
第一、移转型继受取得与创设型继受取得。前者权利原封不地归属于后手的继受取得,是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