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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财产权原则上是非专属权,但法律规定某些财产只能由国同家所有,这种国家所有权就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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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性。此外,义务也可能有专属性,如依委任合同和承揽合同所生义务,即属于专属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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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与救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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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依其地位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与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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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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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应,须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在担保之债中,被担保债权是主权利,担保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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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从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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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权与救济权。在具有原生与派生关系的几项权利中,依其地位划分为原权与救济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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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是由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基础权利则属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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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欧洲法谚有云:“有权利即有救济。”民事权利难免遭遇危险,因而有加以保护的必要。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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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全在于救济权制度。民法在赋予当事人原权的同时,也就配套地赋予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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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不过后者暂时处于停止状态。只有原权遭遇危险或有危险之虞时,才去救济原权。请求权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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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属基础权利效力者,就是救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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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既得权与期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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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依其全部要件是否齐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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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是已经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而期待权则是只具备部分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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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究其实质,期待权是法律对于形成之中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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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前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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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权主要有:(1)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2)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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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债权,例如清偿期尚未届至时的利息债权和租金债权;(3)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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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了民事权利的体系之后,有以下几点应于说明:(1) 在上述权利划分标准当中,有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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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是有争论的。(2)划分标准是单纯性的,即从一定角度着眼。如果变换一个角度,就会得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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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的标准,可作另外的划分。例如所有权,既被归类于财产权。又被归类于支配权、绝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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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权、原权;在它受到侵害时,有发生物权的请求权。(3)上述权利划分标准,大都是立法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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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承认或者予以遵循的。但并非都明文载于法条中。例如形成权、期待权、救济权等,就并未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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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中出现。另外,权利类型都是随生活而发展的;生活的发展,会使权利类型有所变动,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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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新的权利类型问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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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权利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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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权利系于同一事实,称权利竞合。权利竞合的本质,是数个权利在原因上同一。权利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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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非法律设计上的漏洞,而是法律上权利体系化导致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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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竞合,在各种权利均可发生,但最常见的,是请求权竞合。请求权竞合,指一项事实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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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具备若干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换言之,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事实发生数个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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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权。请求权竞合,有多种表现:有物上请求权与债的请求权的竞合。如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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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仍不返还租赁物时,则出租人既产生基于所有权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又产生租赁物返还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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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权。有数个物上请求权的竞合。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有数个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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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的竞合。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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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请求权有时每一项都能独立主张,并得以累计,称请求权累计,是最严格意义的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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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有时,数项同一原因的请求权不能累计,称请求权规范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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