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型继受取得。例如继承和买卖。与此不同。变更前手权利内容而取得新权利的,则是创设型继 |
|
受取得。例如从所有权中取得抵押权或者典权。乙自甲处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移转型继受取 |
|
得),乙将其所得房屋设定抵押权于丙(创设型继受取得)。 |
|
第二、概括型继受取得与特定型继受取得。把前手权利连同义务作为整体的继受取得,是概 |
|
括型继受取得。例如继承以及公司合并。与此相反,只从前手权利人取得某项特定权利,则为特 |
|
定型继受取得。例如受赠和买受。 |
|
(二)权利的变更 |
|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也就是说权利的内容、效力或者主体发生了 |
|
变更,而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
|
权利变更的样态: |
|
1 权利内容的变更。2 权利效力的变更。3 权利主体的变更。 |
|
(三)权利的消灭 |
|
权利消灭即权利与其主体分离的情形。 |
|
权利消灭的样态: |
|
1 绝对消灭,是权利本身不复存在。例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知识产权因保护期 |
|
间届满而消灭;债因全部清偿而消灭。 |
|
2 相对消灭,是权利由前手移转于后手.亦即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 |
|
三 、权利的类型 |
|
(一)事实上的权利和观念上的权利 |
|
事实上的民事权利,即当事人依法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受到他人侵犯、有待救济 |
|
的民事权利(处于不圆满状态的权利)。 |
|
(二)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
|
民事权利依其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之性质,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
|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
|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
|
1、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又称管领权。 |
|
支配权的特征是:(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只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就能实 |
|
现,而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2)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3)对应义务 |
|
的消极性。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扰义务,它们都表现为不作为。支配权进 |
|
一步划分为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中的支配权。 |
|
2、请求权,是能够请求他人实施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如下特征:1)权利利益须通过 |
|
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3)权利效力的非排他性。即在 |
|
同一客体之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而不像物权那样,在先者有 |
|
排除在后者的效力。(4)权利效力的平等性。即同一客体之上的数项请求权彼此平等,谁都没有 |
|
优先性。 |
|
请求权是派生性权利,其产生方式是:(1)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 (2)作为基础性 |
|
权利的救济权而产生。 |
|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这是因为,无论物权、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 |
|
权和债权,当它们遭遇侵害时,统统需要救济性的请求权来“保驾”。另外,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