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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型继受取得。例如继承和买卖。与此不同。变更前手权利内容而取得新权利的,则是创设型继
  受取得。例如从所有权中取得抵押权或者典权。乙自甲处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移转型继受取
  得),乙将其所得房屋设定抵押权于丙(创设型继受取得)。
 
第二、概括型继受取得与特定型继受取得。把前手权利连同义务作为整体的继受取得,是概
  括型继受取得。例如继承以及公司合并。与此相反,只从前手权利人取得某项特定权利,则为特
  定型继受取得。例如受赠和买受。
  (二)权利的变更
 

权利变更是权利存续中其形态发生变化的情形。也就是说权利的内容、效力或者主体发生了

  变更,而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权利变更的样态:
    1 权利内容的变更。2 权利效力的变更。3 权利主体的变更。
  (三)权利的消灭
    权利消灭即权利与其主体分离的情形。
    权利消灭的样态:
 
  1 绝对消灭,是权利本身不复存在。例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知识产权因保护期
  间届满而消灭;债因全部清偿而消灭。
    2 相对消灭,是权利由前手移转于后手.亦即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
  三 、权利的类型
  (一)事实上的权利和观念上的权利
 
  事实上的民事权利,即当事人依法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受到他人侵犯、有待救济
  的民事权利(处于不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民事权利依其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之性质,划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1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又称管领权。
  支配权的特征是:(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只凭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就能实
  现,而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2)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3)对应义务
  的消极性。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扰义务,它们都表现为不作为。支配权进
  一步划分为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中的支配权。
 
2请求权,是能够请求他人实施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如下特征:1)权利利益须通过
  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3)权利效力的非排他性。即在
  同一客体之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而不像物权那样,在先者有
  排除在后者的效力。(4)权利效力的平等性。即同一客体之上的数项请求权彼此平等,谁都没有
  优先性。
 
  请求权是派生性权利,其产生方式是:(1)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 (2)作为基础性
  权利的救济权而产生。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请求权处于枢纽地位。这是因为,无论物权、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
  权和债权,当它们遭遇侵害时,统统需要救济性的请求权来“保驾”。另外,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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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