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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往往需要经由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来行使。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实质上是请求公力救济的权利。
  因而从这个意义上又可以说,请求权是连结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民事实务问题最终被归结
  为一点,即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有无法律上的根据。而该主张,实质是声明自己享有一定的请求
  权。于是问题进一步归结为,能否为之寻得一项或者多项足以支持请求权的法律规定,以之作为
  请求权的规范基础。
 
3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
  的特征,在于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从而突破了双方法
  律关系,非经协议或者其它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的市民法传统原则。
 
形成权有如下类型:(1)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例如法定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被监
  护人)行为的承认权,权利人对无权处分的承认权,本人对无权代理的承认权。(2)使法律关系效
  力变更的形成权。例如债权的选择权。(3)使法律关系效力消灭的形成权。例如撤销权、解除
  权、抵销权和终止权。
 
《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规定,对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行为,须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须依诉行使的形成权。其他形成权,则可直接行使,当然也完全可
  以经由诉讼行使。通过诉讼行使形成权,即构成民事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有如下特征:(1)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

  权的权利;(2)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义
  务。
 
抗辩权有以下类型:(1)一时性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又称
  延期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校。 (2)永久性抗辩权。即其效力在于永久地阻止
  请求权的抗辩权。《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即属此型。
  (四)绝对权与相对权
    民事权利,依其效力所及范围,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1 绝对权,是能够请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换言之,是以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为义
  务人的权利,因而又称之为“对世权”。绝对权的特征是:(1)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2)义
  务的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
 
2 相对权,是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相对权内其义务人是特定的,故而又称为
  “对人权”。相对权的特征是:(1)义务人是特定的人;(2)义务的内容不限于消极的不作为,也
  包括积极的作为。而且,主要体现为后者。债权的请求权即属于相对权。
 
应当指出,权利被区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这原是罗马法的理论。近代已受到批判。这是因
  为,任何权利,既然受到法律保护,便都具有对侵犯性,都具有要求一般人容忍、尊重和不侵扰
  的效力,不独物权如此。其他权利——其中包括债权,也莫不如此。所以,从义务人特定与否来
  区分绝对权和相对权并非妥当。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民事权利依其可否与其主体分离,划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专属于权利人一人的权利,人身权即如此。专属权可再划分为“享有上的专属
  权”和“行使上的专属权”:
 
(1) 享有上的专属权是专属于特定人享有,不可与权利人相分离、不得转移(让与、继承)的
  权利;(2)行使上的专属权,则是行使与否只能由权利人决定,他人不得代理或代位行使的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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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