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七章--第二节--代理权
 
 
  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由此被指定或裁决而担任监护人的人就取得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权。
 
  (四)依“外表授权”而发生(追认或默认授权)追认或默认授权,是代理权产生的特殊形
  式。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行为,经被代
  理人追认的,就产生授权代理的效果,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
  示的,视为同意,从而产生授权代理的效果。
  三、授权行为
  (一)授权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授权行为,即本人向代理人授与代理权的行为,又称代理权之授与。
 
授权行为在委任等基础法律关系之外,由本人一方单独完成,不须以代理人或第三人的承诺
  为成立要件,符合单方法律行为的特点。又由于本人授权行为必须向某一具体的代理人或第三人
  为之,使授权行为属于有相对人之单方法律行为。
  (二)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问题:
    1、授权行为的独立性。具体而言,代理授权行为的独立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有授权行为而没有基础行为。如:甲委托其上大学的弟弟乙,代其在该校的职业培训
  班预先报名。乙取得报名的代理权,但并不负有与校方签订职业委托培训合同的义务,乙以甲之
  名义代为报名,则直接对甲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有基础行为而没有授权行为。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况都可能产生此种类型的代理,如经
  追认仍然可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有授权行为又有基础行为。如前文案例二,张某既与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同时张某
  又被授权代表公司同被面厂签订买卖合同。公司经理交与其空白合同书的授权行为与张某同公司
  签订委托合同的基础行为是彼此独立的。
 
由此不难看出,代理授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此即法学界所称的代理权之独立性,这是对代
  理权授与本质的基本认识。
    2、代理授权行为的无因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基础行为不成立,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如:甲公司与法律工作者张某在协商委托
  讨债合同时,因对酬金给付标准意见不一致而协议不成。但甲公司考虑与乙公司的债权关系诉讼
  时效期间临近届满,遂向张某签发向乙公司讨债的授权委托书。于此情形,委托合同虽因当事人
  对酬金这一必备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而不成立,但并不影响委托授权行为的效力,即甲公司向张
  某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并不因此而当然无效。
 
第二,基础行为无效,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如案例一,甲因不满十八周岁,其签约未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乙对甲的代理授权行为的有效性。
 
第三,基础行为被撤销,也不影响授权行为的效力。如:王某将李某误认为“十佳”律师张
  某而成立委托合同,并向张某签发授权委托书。后王某以对律师即对委托合同受托人误解为由,
  主张撤销委托合同。于此情形,即使委托合同因当事人错误而被撤销,亦不因此而影响委托授权
  行为的有效性,更不因此而影响李某已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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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