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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无权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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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发生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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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即欠缺代理权的人所进行的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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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外表特征与正常代理即有权代理并无差别,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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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欠缺发生代理权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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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特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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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代理的外部要件,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行为人(代理人)、他人(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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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和相对人(第三人)。如果行为人不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而以自己名义实施行为,便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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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产生无权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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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欠缺代理权。如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 3、 无权代理行为既非绝对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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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也非绝对有效,而为效力待定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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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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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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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具体包括三种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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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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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以本人名义为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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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是法定代理人却以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从事代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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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延缓条件或附始期的代理权,其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届至,但代理人即提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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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始进行代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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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越权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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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擅自超越代理权范围所进行的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形,代理人本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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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但其活动超出了授权范围,其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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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权终止后又进行的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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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理人已完成代理事务或其他原因。代理权已告终止,代理人已不再具前代理资格,但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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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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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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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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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人的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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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由于代理人是以本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作为该行为相对人的第三人也有意与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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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成立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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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拒绝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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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追认,为被代理人不补授代理权,对于相对人的催告,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未作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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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的,法律视为拒绝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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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对人的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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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权代理之效力仅取决于被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则对于相对人的保护未免过于被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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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消极,法律处于对相对人积极保护的考虑,而设立了相对人催告制度,经相对人的催告,被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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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明示地拒绝追认,则代理行为确定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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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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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对人的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