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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因此,相对人对于该代理行为效力的影响,不仅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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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过前述的行使催告权的方式,更可以在当其并不希望生效时,行使撤销权。允许相对人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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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理由在于,被代理人原未授与代理权,且也尚未予以承认,其行为没有生效,则赋予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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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撤销权对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也就没有妨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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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为性质为意思表示,其向被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人为之,均无不可,但撤销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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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已经转化为确定的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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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撤销的方式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当相对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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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享有撤销权,且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4项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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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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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法律之所以剥夺相对人撤销权的理由,在于对不诚信或恶意的相对人,加以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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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中的责任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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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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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无权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产生三方面的责任。下面分别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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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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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和相对人之间的责任关系问题,如果符合被代理人追认的要件,则本人可以行使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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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从而产生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后果,即无权代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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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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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而行为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有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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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时,则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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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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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除欠缺代理权外、须具备一切代理之有效要件。否则,若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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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除了无代理权外,还因其他要件欠缺而使代理行为的效力不能归属于本人时,也没有保护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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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的必要。所以,因欠缺代理的一般有效要件,或欠缺相对的有效要件,而代理行为无效或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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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时,无权代理人不负此项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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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代理人就该行为无代理权。这里代理人应对其是否有代理权负举证责任。但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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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消灭,应由相对人证明,代理人虽然有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证明代理权的存在,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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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相对人造成损失,也要负赔偿责任。如果事后能证明实施代理行为时有代理权,他可以向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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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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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须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未予追认。也就是本人拒绝追认或视为本人拒绝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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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须第三人就代理权之欠缺为善意。否则,若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其实施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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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行为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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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相对人没有撤销其法律行为。如果相对人撤销了他的意思表示,那么,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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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归属于本人,由此产生的损害由相对人自行负担,如果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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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相对人可以向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损害赔偿只限于因订约及撤回所支出费用等消极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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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而不包括因代理效力归属于本人,而相对人对于本人应取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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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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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后,一切效力归于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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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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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的发生,本人一般是无辜的(如果本人主观有过失一般将构成表见代理)。因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