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设计长于 |
|
普通时效的诉讼时效的理由则是这些民事关系所涉及的当事人距离较远、关系复杂、具涉外因 |
|
素,需要更多的时间让权利人行使权利。同时还是尽可能接近其他国家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接 |
|
轨的一种体现。 |
|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
|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
对我国民法这个20年的规定之性质,学说上解释不一。有人认为它是最长诉讼时效,有人认为它 |
|
是除斥期间,也有人认为它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
|
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在于: |
|
第一,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而其他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 |
|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 |
|
第二,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等规定,而其他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时效中 |
|
断、中止的规定。 |
|
第三,最长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其他诉讼时效的目的更强调保护 |
|
权利人的权利。 |
|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指从什么时候 |
|
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
|
1、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诉讼时效起算应具备的条件有:
|
|
(1)一定有权利被侵害之事实。如果某一权利没有被侵害,即使已存在很长时间权利人仍不 |
|
行使权利,诉讼时效仍不开始计算,此时根本就不涉及时效问题,更谈不上时效是否届满问题。 |
|
(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 |
|
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是指权利人不 |
|
知道或不能断定其是否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与可能,就推定为“已经 |
|
知道”。 |
|
2、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 |
|
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
|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例如,甲、乙双方订 |
|
立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于 9月底以前履行合向,如若甲方在9月底以前没行履行合同义务,则诉 |
|
讼时效从10月1日起开始计算。 |
|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
|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
|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
|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
|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 |
|
起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 |
|
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 |
|
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
|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