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八章--第二节--诉讼时效
 
 
 
案例:1988年2月10日,8岁男童王勇在路过富豪小区某一居民楼下时,被该楼居民曹
  某从楼上扔下的破花盆砸中头部,曹某及王勇之父随即送王勇前往医院治疗。2月13日该医院作
  出诊断,王勇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治疗半月后,王勇基本恢复正常,曹某为此支付医疗费
  4000余元。1994年1月初,王勇出现阵发性昏迷,此症状时有发生,同年3月经医院作检查后,诊
  断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1994年5月王勇的父亲代理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王勇因被曹某砸伤后,头部未痊愈而头痛、昏倒,要求曹某一次性给付医疗费等3万元。而曹某
  则辨称,伤害发生后,已对王勇进行了治疗又王勇已基本恢复正常,自己当时已支付有关费用,
  王父一直未有异议,现时过5年,王又向其索赔,诉讼时效已过,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问:
  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答案:此案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
 
评析:本案所涉及的时效问题即为特殊时效中的短期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为1年。这是因为1年以内向法院起诉,易于搜集证
  据、查清事实、解决纠纷。如果在1年以后提起诉讼,身体受到的伤害已经治愈,时过境迁,就
  不容易查清和处理了。但是,对于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起算又有其特殊之处,最高人民
  法院关在《意见(试行)》第168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x
  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
  确诊之日起算。”所以,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不能以1988年起算,因为当时王勇头疼、昏迷的伤
  情并未出现,也未确诊。在1994年这一伤情出现,并经科学诊断系由当时外伤所引起的,故该案
  时效的起算应以1994年为准。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
  生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时效继续计
  算。诉讼时效的设置,对权利人而言,其合理性仅表现为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果出现与
  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而非不积极行使权利,仍使时效继续,则对权利人明
  显不公,诉讼时效中止就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合理的后果而设立的。诉讼时效中止仅适用于普
  通、特别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
  效期间继续计算。据此,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为:
 
(1)须有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依有关司法解释及通说理解,是指:A权
  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B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C义务
  人逃避责任下落不明,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等。
 
(2)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方产生诉
  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
  前,但延续到最后6个月之内的,诉讼时效中止也从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之起点开始。
 
3、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即在诉讼时效进行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法定事由时产生诉讼时效
  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待中止的事由消灭后,亦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延续中止前的
  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后再继续计算的期间不足6个月的,有的国家规定应补足6个月,依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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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