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八章--第二节--诉讼时效
 
 
  现行法律规定,不存在补足6个月的问题。但也有学者主张应补足6个月。
  (五)诉讼时效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
  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中止和中
  断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客观性、暂时性障碍,时效中止只是暂停时效计算;时效
  中断则为根本主观性障碍,时效中断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2、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权利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最强有力的
  方式。它打破了不行使权利的状态的事实状态,从而理当产生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依司法解释
  及学理解释,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以及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
  会请求调解等,均属权利人采取类似于起诉的形式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亦应引起诉讼时效中
  断。
 
起诉后又自行撤诉的,表明权利人对行使权利处于一种犹豫状态中,不是真正积极行使权利
  的表现,不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起诉被驳回,一般教科书也认为应视为未起诉,则过于
  机械,似有不妥。权利人起诉虽被驳回,但其积极主张行使权利的意思十分明确并付诸于行为。
  起诉被驳回有多种原因,如对起诉要求了解不够全面。如起诉被驳回一律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似对权利人过于苛刻。相对于权利人是否积极行使权利而言,未起诉和起诉被驳回完全不同。起
  诉虽被驳回仍应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提出要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明确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为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
  的表现,应使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提出要求,不仅限于向义务人提出,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
  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也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往
  往发生在两人之间。若权利人以此主张时效中断,义务人又否认(义务人多会如此),则权利人举
  证困难。如权利人仅口头、电话主张,从实体法理论上,自然引起时效中断。但此时义务人否认
  的,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因无足够证据支持,程序法上仍不能引起时效中断。故此时
  权利人向义务提出要求的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人同意思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是义务人对权利人权利存在的认
  可。该行为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稳定下来。故此前已进行的时效应归无效。
  学理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履行,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部分履行等,均属于义务人同
  意履行的表现形式。
  3、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导致已进行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新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但新的诉讼
  时效从何时重新开始,现行民法规定从“中断时起”重新开始。这一规定对“权利人提出要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两种事由而言是合适的,但相对提起诉讼而言,如前所述,则明显不合理,故
  依一般学理,对因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调解引起时效中断的,应从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确
  定的义务人履行义务期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六)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基于某种极特殊的理由,延长权利人
  的时效期间,使权利人的权利仍受法律强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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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