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与作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到损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法律意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1.区分保险与赌博,以消除赌博的可能性;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决定真正受有损失的人,限制保险人的损失填补额度。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其具备的成立要件包括: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是法律所允许的利益。
2.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所谓确定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具体财产的价额)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
(二)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认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基于某一法律上的权利基础而产生的期待利益。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即有保险利益:
1.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
2.占有
3.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4.期待利益
(1)积极的期待利益
积极的期待利益,指投保人对于其经营中的事业或现有财产的安全存在而可获得的利益。
(2)消极期待利益
消极期待利益,即指基于现有利益而期待某种责任不发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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