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填补原则
一、损失填补原则的概念与作用 1.损失填补原则
损失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其承担的保险给付义务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其所受实际损失进行填补;而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旨在弥补被保险人因承保危险发生所失去的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给付义务的履行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填补原则是贯穿于保险合同法立法、司法以及当事人订立到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2.损失填补原则的作用
(1)当被保险人只有受到保险事故所致损失时,才能得到补偿;
(2)补偿与损失在量上应相当,即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损失恢复至承保危险发生前的状况,在保险人方面而言,不得于损失额度以下履行保险给付义务;在被保险人一方而言,禁止不当得利。
二、损失填补的范围
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通常以损失发生时,受损财产所在地的市场价格为准。在人身保险中,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2.合理费用
主要指施救费用与诉讼费用。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第51条规定:“”。
3.其他费用
为确定保险人给付义务的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关于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等费用。
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与费用是不同的,费用支出的最高限额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三、损失填补的方法
1.金钱给付
多数情形下,保险人采此方式,通常由保险人用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履行给付被保险人应得的保险金额。
2.修理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人以修理为履行保险给付义务的方式。在此情形下,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汽车修理厂,对被保险人车辆的修理为保险义务的履行。
3.更换
即以新的标的替代已受损失的标的。在玻璃保险中,保险人损失填补的方式体现在以给被保险人换装玻璃窗等为合同义务的履行。
4.重置
即保险人通过修复或重建被毁损的财物来进行损失填补。该方法以保险人将财产恢复至损失前的状态为给付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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