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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是保险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即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
  保险合同书面凭证大体分为两类:一是保险单证,这是保险实务和惯例中所采用最多的保险合同形式;二是保险单证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

  (一)投保单

  投保单亦称投保申请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发出的书面要约。

  (二)暂保单

  暂保单亦称临时保险单,是指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三)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有人称保险证券,系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载明当事人双方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亦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五)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的保险凭证,是指除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以书面形式表现的保险合同凭证。

  二、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系指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内容。

  (一)基本条款

  1.基本条款的意义内容

  保险合同的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及特约条款。
  通常所谓“基本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其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和量。
  (1)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及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系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时间段限。
  (5)保险价值。保险价值又称之为保险价额,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
  (6)保险金及其给付方法。保险金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依约给付权利人的一定金钱。
  (7)保险费及其给付方法。保险费简称保费。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承担的保险保障,依约向保险人给付的对价。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9)关于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基本条款的效力

  (1)原则
  主要看其漏列或欠缺的事项,是否损害该保险合同的实质。倘有害于保险合同的实际存在,保险合同不生效力,如无害于保险合同的实质存在,保险合同不因此而受有效力上的影响。
  (2)漏列或欠缺法定事项,而事后补充的效力。

  (二)特约条款

  1.特约条款的意义及内容

  特约条款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在已经拟定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为满足各自的特殊需要而约定的合同内容。

  2.特约条款的性质

  特约条款是保险人控制危险的方法。无论何种事项,无论其本质上是否重要,一经特约,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产生相应效力。该特约不得违反保险法的强制规定。
特约条款与除外条款及不包括条款的不同。特约条款与除外条款及不包括条款,虽均在控制并确定其所承担的危险,但有如下的不同:
  第一,意义不同。特约条款,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外,约定特定权利义务的条款;除外条款,是指将原包括保险合同之内的危险,明文加以排除的条款。
  第二,效力不同。

  第三,内容不同。

  3.特约条款的形式

  常见的形式,大约有下列2种:
  (1)附加条款。又称为追加条款或补充条款或附加条款。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作的补充。
  (2)共保条款。共保条款(CO—insurance clause),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由投保人自行负担因合同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
  (3)协会条款。协会条款是指同业组织之间根据实际需要,经协商一致而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
  (4)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保证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条款。

  三、保险条款的标准化

  保险条款的标准化即“保险条款”格式化或定型化,是指保险人事先拟就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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