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涵义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作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一——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二——保险人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分为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
(一)法定解除条件的立法依据
法定解除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它是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国保险法一般都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诈欺保险金为目的为某种行为;5.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我国的《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条件有六个: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2.谎称卑生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6.保险合同经过复效期。
(二)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1.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2.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3.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时间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四、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之三——保险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约定解除条件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另一依据,也是保险合同贯彻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约定解除条件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