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通论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系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填补损失为原则。财产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特征外,与人身保险相较,又具有其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性,主要有: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所涉及的法益与人身保险不同,所负载的载体在性质或外观上亦非一致。
(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而在人身保险,损失填补的理念原则上无法贯彻。
(三)保险价值的概念只有在财产保险中才有存在的必要。
(四)保险代位权于财产保险合同领域内才能得以贯彻。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分类
我国《保险法》第92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据此,财产保险合同在我国法律上,以其保险标的以及保险人承担的危险性质、范围为标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应为合法利益。一般包括财产权利以及有关利益,可具体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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