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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保险

  一、复保险的概念与立法目的

  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又称重复保险,相对于单保险(simple insurance)而言,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利益,就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二、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

  我国法律以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关于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依我国《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被规定于财产保险合同项下而非总则中,从立法技术的解释上说,复保险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

  三、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1.须投保人对“同一保险利益”为投保,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有相同的保险利益
2.须投保人的保险事故相同才能构成复保险,即针对同一保险事故。
3.须向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4.须有保险期间的重叠性

  四、复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通知义务(第三十一讲开始)

  (一)通知

  我国《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二)立法目的

  复保险的调整规则的设立无非是避免投保人利用复保险合同,使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从中渔利。故,复保险中投保人的通知义务的意义在于杜绝投保人恶意利用重复保险图谋不当得利的机会。

  (三)不为通知的法律效果

  五、复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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