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共选择理论概述

试图二,改变理性行为的含义,以解释人们参与投票为什么是合理的。理性行为原本大体上意味着利己主义,也就是说,它主要是指,导向自私目的的理性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依唐斯的解释,将没有哪个理性的投票人去投票,但这又与现实是不符合的。为此,唐斯又将理性行为修改为允许利他主义的存在,认为,个人也从对他人的施善中获得满足。

麦克林认为,这种理性主义虽然更现实,更实用,但也不能完全解释人们为什么要投票。 因为虽然考虑到利他主义行为,但这种考虑仍然反映在预期收益之中。而唐斯的分析又告诉我们,由于概率问题,预期收益是非常低的,远远不够弥补成本,因而一个理性的投票人不会去投票。 例如,一个理性的利他主义者会认为,与其化时间和精力去投票支持一个主张援助穷人的候选人,还不如自己亲自捐款,直接达到利他的目的。 这就是说 ,即使是利他主义的投票人,其理性行为也仍然会导致搭便车的动机,使人们不去投票。

麦克林认为只要把利他主义纳入理性行为中,就可能解释唐斯试图证明的命题。

马哥利斯把利他主义分为两种,一个是善行利他主义,指我的效用是他人效用的增函数,即他人效用越大,我的效用就越大。另一个是参与利他主义,指我的效用是我付出的函数。于是,之所以参与投票,是因为:一方面我个人和所有其他人都能得到预期收益,因而尽管有概率问题存在,但预期收益还是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即使我的投票起决定性作用的概率很小,但是,我乐于参与投票。这两种利他主义一起体现在唐斯模型的参数 B 中。总之理性行为中包括一种利己主义,两种利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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