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投票机制

5 ,评价——优点

全体一致原则的优点在于其规范含义。更具体说,

( 1 )可以保护每一个成员免遭社会中其他成员的强制,保护他们的利益不会因集体的行动而遭受损失。

( 2 )可以有效地平衡各成员之间的博弈冲突,保证任何一项总收益超过总成本的决策或议案都能够得以通过。即使是某些成员受损,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那些受益较多的成员也会主动让步和弥补,从而使得每一个成员的收益均能超过成本,以达到一致同意的目的。

(二)简单多数规则(过半数规则 )

1 ,简单多数规则——指的是,一项关于公共产品产量的议案,只有在得到超过全体成员半数及以上的赞成票时才能通过。( 1/2 , 2/3 )

此规则也可以这样理解,假设参与某次投票的选民总人数是 W ,他们针对不同的备选方案进行投票。每人限投一票且选民都投出了这一票,那么总的票数是 W 。至少有 W/2 ( 2W/3 )以上选票支持某一方案时,这一方案被采纳,成为选举结果。

2 ,几种情况

( 1 )只有一个议案,通过简单多数规则就能决定取舍。

( 2 )只有两种备选方案时,简单多数原则也非常有效。

( 3 )存在多个备选方案时,采用的程序一般是两两表决:即每一次只提交两个议案进行投票,过半数的议案参与下一轮角逐,直到其中有一个被最终通过。但这只是一种理论假定,有时可能会出现循环投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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