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共收入合理规模的确定

(三)经济学家关于税收合理规模的观点

1,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

    亚当·斯密继承了威廉·配第等人的学说,确立了自由经济时代的税收原则。 他从“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出发,主张对经济活动自由放任,政府只应扮演“守夜人”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能有国防,司法和兴建公共工程,维持公共机关的运转,故税收规模应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以便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涉。

    他提出的四原则有:

•  公平原则。一国公民应当按照各自的纳税能力来负担相应的税收。具体有以下三方面含义。其一,取消贵族的免费特权;其二,税收中立,即,征税不改变财富分配的原有比例,不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其三,按每个公民所得的收入征税。

•  确定原则。即纳税时间,纳税方式及纳税金额必须简单明了,不得随意改变。 因为不确定的税收可能会带来税务机构和官员的腐败,纳税人有可能会为税收官员的权力所左右。

•  便利原则,即收税官必须按照纳税者认为最方便的时间和方法进行征收。

•  经济原则或称征收费用最小原则,即纳税人所支付的税款与国库实际收入额之间的差额最小。 否则就是不经济的。

    在此规模上的税收规模才是最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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