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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
  一、民法与商法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取决于国家所采取的私法体制。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有的采用民商
  分立体制。商法作为私法领域中独立于民法的一个部门法;有的采用民商合一体制,商法为民法
  所包容,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当前民商法学界的基本趋向是在立法上采用民商合一的道路,
  这样可以方便法律的适用,但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不应当影响对商法的学术研究,我们仍然应当把
  商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在商法的名义下把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
  商法结合起来统一研究。
  二、民法与经济法
    在西方国家,经济法作为公法,主要用于描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现象。
 
在我国就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划分问题,曾经发生过长期的论争 ,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
  体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关于民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范围问题的争论也就结束了。
 
经济法与民法尽管都调整经济关系,但二者存在根本区别。民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即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贯彻国家意志先定原
  则。民法与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范,两者相互配合,才能完成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
  整任务。
  三、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调整对象与民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政关系的产生,是依据体现公民利益的国家意志,是国家权力的运用过程而民事关系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则是基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
 
2、行政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体现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而民事关系的主体
  则主要是公民和法人,体现主体的民事活动(国家只在特殊情况下作为主体)。
 
3、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通常处于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不对等地位;而
  民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则是平等的。
 
4、行政关系的内容具有国家先定力,即主体双方问的权利义务是由行政法规范事先规定
  的,主体双方既不能相互约定,也不能自由选择;而民事关系的内容则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由主
  体双方约定或者自由选择。
 
5、行政关系的调整方法具有强制性;而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则具有任意性。
  四、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它所要解决的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
  动程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中,实行的主要是按劳分配而不是等价有偿原则,所以,国有和集
  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主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因
  此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
  动者与企业、企业所有者等之间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仍具有商品交换性质,因而仍需由民法的
  一般规定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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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