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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与基本原理
 
民法的性质问题向来是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对民法性质的认识直接影响着民事
  立法精神的确定,决定着民法为什么经济体制服务的问题。
  一、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社会可以从理论上、实证上划分为两种,一种为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市
  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即所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任何人都总是扮演两种角
  色、具有双重身份的,他—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人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作为政治社
  会的人参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
  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
  的。所以说,民法(市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在法治体系尚非尽善尽美的情况下 , 政治权力的膨胀与扩张必然会导致对私权的挤压与限
  缩,使政治权力成为凌驾于市民权利之上的强暴工具,所以,必须在对政治权力与市民权利进行
  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这是实现经济民主进而实现政治民主不可或缺的
  前提条件。
  (二)民法为私法
  1、私法观念的产生与公、私法分立格局的形成
 
人类观念上区分公、私法,始于罗马时代,但在立法上实现公法分立.则始于自由资本主义
  时代。
 
据考证,最初在观念上把法分为公法和司法的人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公、私法在立法上
  的分立始于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其标志是欧洲大陆各国刑、民法典的分别制定。
  2、关于公、私法区别标准的学说
 
对公私法划分的标准,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学说: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这
  些学说,虽然各有其长,但都有其不足。如利益说,虽然其为私法,但也必须照顾到公共利益
  (如交易安全)。意思说缺陷则在于,认为规定对等者意思的法律为私法,而在私法上,如父母与
  非成年子女间的关系,也并非完全平等,未成年子女天生则依附于父母。就主体说而言,如国家
  政府采购办公用具时,应属私法关系。为克服上述缺点,特别法规说(新主体说)逐渐受到重视,
  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或机关以公权力主体地位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时,使用的法律为公法;该
  法律对任何人都可适用时,则是私法。
  3、私法与公法的关系
 
既然法律区别为公法与私法,就必然面临公法优位还是私法优位的问题,即公法与私法在地
  位上谁优谁劣。公法优位主义以国家为中心,认为国家凌驾于社会和公民之上;一切法律、法
  规,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一切权力、权利,都由国家授予,甚至否认私法与私权,用公法手段
  来调整私法关系。私法的民商事关系领域,不过是国家以保留撤回权的方式按自己的意愿活动的
  范畴。这必将导致人治国家的制度,是与历史趋势不相容的。
 
  而私法优位主义则认为:1、公法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私权人民的私权非有重大的正当事
  由即依法定程序,不受限制和剥夺;2、私法领域实行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国家原则上不干预
  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只在发生纠纷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才由司法机关出面解决,3、法
  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国家应是行使人民授子的权力和担负人民所赋予的职能。经济生活应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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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