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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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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学的概念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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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学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民法及其理论与实践和发展为主导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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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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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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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常指民法部门这个基本法。它是以民法典为主干,由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单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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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各种有关的民事性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认可的民事习惯所组成的,内容极为丰富的法律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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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民法学正是以这个法律规范体系为基本研究对象而概括出来的专门法律理论体系。民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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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范体系,就是法律体系中反映了广泛的民事社会活动和民事社会关系客观规律(特别是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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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联系的自然规律、社会生活规律、经济规律)要求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民法学则是研究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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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门法律科学,是一个科学的有机构成的民法原理体系。民法科学不是法律,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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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完善与发展,对指导民事立法和民法司法实践,对指导人们的民事活动,以至于对完善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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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制事业,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说明,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民法学在法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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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重要地位是彼此对应的,二者既相互联系而又明确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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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学的体系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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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学,一般都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为蓝本拟定自己体系的逻辑结构。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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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典编排的民法理论体系结构发展到今天,多以德国民法典体系结构为基础,根据本国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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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的特点进行增减。它们一般都设立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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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是研究民法所囊括的种种法律制度的共同课题及其法理的理论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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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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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概述。它主要研究民法部门总括性课题的基本理论;揭示民法的内涵与外延;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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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民法的功能和适用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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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法律关系。它研究民法调整其对象——民事关系所适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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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论。它主要阐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作用和构成要素;以及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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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的概念、类别等;展现和揭示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模式——民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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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在民法调整功能上的重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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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它研究自然人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理论,阐述民法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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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以及与之有关的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等制度,揭示自然人民事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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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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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它研究具有法律上人格的社会组织体——法人民事主体法律制度的理论,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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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特征和作用,阐明法人的类别和设立程序,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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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法人机关的运作,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等制度,揭示法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和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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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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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这一部分主要研究最基础性民事权利客体——物的法律制度的理论,阐述民法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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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及其法律意义,以及货币、有价证券的法律制度,揭示不同的物在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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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民事活动中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的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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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为。它研究最广泛的行为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阐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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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为的概念、特征、类别、形式,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生效和附条件、附期限,以及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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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无效及其后果,揭示正确实施法律行为对进行民事法律关系,达到预期民法上的后果的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