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
民法的理论博大精深,民法的制度纷繁复杂,但民法上的任何理论或者制度,都始终贯穿着 |
|
一定的精神,这些精神通过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表现,用于指导民法各种具体制度的形成。 |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
|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 |
|
的基本准则。 |
|
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中位阶最高,是民法的主要目标和根本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 |
|
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因此,明确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民法基 |
|
本原则由其性质所决定,具有以下功能: |
|
(一)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
|
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导方针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是避免民法内部矛盾,建立民法和谐体 |
|
系、实现民法整体功能的工具。 |
|
2、民法基本原则是评价和解释现行民法规范的准据,是克服现行民事法规的缺陷,进一步 |
|
完善民事立法的工具。 |
|
(二)是民事主体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
|
由于民法基本原则简单明了,贴近生活,即使一个对民法毫无所知的人,凭着其朴素的平等 |
|
观念、自由观念、公平观念、诚实信用观念,也能使民法的这些基本原则得到遵守。 |
|
(三)是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
|
在审判实践中,对民法缺乏具体规定的案件,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准 |
|
则;对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民法基本原则也是法官办案的重要指导思想。 |
|
(四)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 |
|
二、中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
(一)平等原则 |
|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 |
|
给对方。 |
|
平等包含以下三层意义: |
|
(1)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
(2)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
(3)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
|
(二)意思自治原则 |
|
1、概念:意思自治原则亦称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 |
|
志,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
|
2、含义: |
|
(1)自我决定。即民事主体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自我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内容、对象、 |
|
时间、地点、方式等,自由处置自己的事务,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意 |
|
志的干预。 |
|
(2) 约定优先 。约定优先是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 |
|
定,或民法规范有规定但当事人另有不同或相反约定时,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的条款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