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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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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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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语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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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民”与“法”这两个汉字组成“民法” 这个表述基本部门法的术语,通说认为源于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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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者创造性的翻译。津田真道在庆应四年(1863年),将荷兰语“burgerlyk - regt”(市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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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采用汉语翻译而成“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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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民法”语源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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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语词是一种制度语词,所以我们移植或借鉴时,就不能仅仅做语词的表面移植或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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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而必须做制度的移植或借鉴。故,澄清我国“民法”语源之实际出处,具有在制度上正本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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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意义:我们的民法应是什么样的法律,必须以尊重它的制度传统为基础来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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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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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的准确科学概念,民法理论著述大都不作直接的表述。因为,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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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内容浩瀚复杂,不仅历史源远流长而且还在不断发展充实,要对它作全面、准确的表述,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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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是非常困难。但对它进行认真的探讨,想必对民法学的学习会大有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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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传统民法典,多以法典所规定的私(民事)的权利义务,或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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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表述民法。民法被普遍认为是规定人们私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体系。即调整私人间的财产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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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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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应表述为:“民法是以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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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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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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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并不是所有的财产关系都调整,它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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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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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的地位是平等互利的、任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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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都应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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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允许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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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有选择怎样处分财产和与谁订立契约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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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等价有偿为原则。这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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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依法成立的赠与、借用、无偿代理、无偿保管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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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因为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没有财产内容而有人身属性的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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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它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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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关系。人格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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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受法律保护的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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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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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完全分割开来。例如要与他人在市场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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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交易,主体必须有姓名权、荣誉权等身份权;而公民或法人也可通过某些人身权(如法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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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权)获得财产利益。在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时,也会使其财产遭受损失。民法上的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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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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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多种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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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语在使用中,有多种含义,应用中必须明确确定其含义。民法理论对民法主要有: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