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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灭亡而未及颁行,但其意义不可低估,打破了两千余年来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旧体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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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了中国无民法典的历史,史称“第一次民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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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民国民律(草案)》(民律二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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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统治期间,设立了专门的法典编纂机构修订法律馆,设立了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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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法典编纂机构,于1925年完成民法草案的编纂,次年公布征集意见。该草案参照“民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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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也由五编构成,共1522条,从内容到形式基本上是《大清民律草案》的翻版;北洋政府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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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令全国各级法院援用这部民法典草案,但从未正式颁布实施,史称“第二次民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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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民国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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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12月成立立法院,。1929年1月,由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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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彬和郑毓秀等五人组成民法起草委员会,以《大清民律草案》和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民律(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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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为蓝本,在体制和编排上仍然沿用旧法典,共五编,29章,1226条。这部法典的独到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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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法典的五编内容是陆续颁布实施的:总则编于1929年5月23日公布,同年10月10日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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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编于1929年11月22日公布,l930年5月5日实行;物权编于1929年11月30日公布,1930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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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亲属编和继承编分别于1930年12月26日和1931年1月24日公布,并于1931年5月5日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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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民法草案的编纂,次年公布征集意见。该草案参照“民律一草”,也由五编构成,共15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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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到形式基本上是《大清民律草案》的翻版;北洋政府虽通令全国各级法院援用这部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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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但从未正式颁布实施,史称“第二次民法草案”。这部法典在我国大陆虽早已失去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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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台湾地区至今仍然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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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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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借鉴1922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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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俄民法典》,历经二年有余,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该草案由总则、所有权、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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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构成,共计525条,是为民法第一次草稿。后因50年代末期开始的“整风”和“反右”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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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民法典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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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中央开始纠正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立法工作也得到一定的重视,于是开始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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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草案,是为第二次民法草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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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是中国新纪元的开始。是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建民法起草小组,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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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第三次起草民法,历经3年,三易其稿,于l982年5月草拟出第四稿,共8编43章465条,是为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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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民法草稿(因第三次起草共草拟出四稿,故此稿习称“第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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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时立法者虑及经济改革伊始,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很多问题尚不便以立法形式而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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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故而改变立法思路,采“先零售后批发”之策略,即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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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先立,把立法重点放在民事单行法的制定上,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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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继承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大批单行民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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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在原第四稿的基础上。删繁就简,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于198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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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由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l 987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样,从改革开放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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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到90年代中期,我国的民事立法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中枢,以众多民事单行法为支脉,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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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以一定数量的司法解释的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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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 立法机关委托九位民法学者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按照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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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第一步通过合同法的制定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统一和现代化;第二步通过物权法的制定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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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和现代化;第三步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实现民事法律的现代化,迄今 |